医院木质家具制作及安装补遗

发布时间:2022-01-10 点击数量:

医院木质家具制作及安装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医院木质家具制作及安装补遗如下:

序号

提问内容

质疑回复

1

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条款,使我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是生产商,限制了我公司作为家具代理公司投标的权利,对生产商进行了倾向,将代理商排除在外。根据国家财务部的文件意见,政府采购应公平竞争,不能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故希望能让家具代理公司参与投标。

按招标文件执行。因该项目为国外出口项目,需安装工人赴国外安装,且采购金额数量较大,我院考虑到生产质量、安装周期、出口及疫情等各类不可控因素,需要有实力保障的生产厂家参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为生产商不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同时招标文件设置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门槛等相关条款与《财政部   财库(201938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业商环境的通知》不冲突。

2

我公司作为国内十大品牌家具品牌,近十年年产值约5亿元,服务全国各省市,授权经销商(店)75家,出口全世界约20个国家,授权经销商(店)38家,公司总部负责产品设计、开发、生产,授权经销商负责推广、销售、安装、售后服务;我公司认为本次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是生产商不合理,不符合国家允许代理商投标的原则,变相设置了门槛,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招标文件对人员配置要求中,明确对人员数量进行规定并在报价表中进行费用体现,我方认为供应商应按需对人员数量进行评估,招标文件只应对人员最高数量进行限制,不应对具体额进行规定。我公司在项目当地有授权经销商(店),安装和服务不需达到招标文件规定人数就可保质保量完成。望我方诉求得到贵方支持!

3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四项第6条第(6)项:投标人是生产商,且投标货物应具备本项目生产范围。

我方认为根据《财政部   财库〔201938: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损坏了我方利益;我公司作为国内大型家具公司长期授权经销商,长期参与政府采购和代理机构组织的家具类招投标,并承建及完工多项同本次招标规模的重要大型家具工程,且在长期售后服务中及时解决相关问题,赢得用户好评。本次招标中投标人资格条件明确排除经销商参与,需外地有实力有规模有能力承建本次项目的生产商必须到重庆当地参与招标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及后续跟进难度,且在全国疫情再次风险增大时,国家和当地政府不主张人员非必要的跨省流动。此条为当地生产商和有准备的生产商进行了明显倾斜,为代理经销商进行了限制,违背了国家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望进行修改,允许有实力的代理经销商参与进来。

  医院木质家具制作及安装项目部

20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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